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6-10 / 点击 0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等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及我院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一)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混淆是非,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且认错态度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理条例》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受到拘留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盗窃行为,视其作案价值多少,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至500元(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至800元(不含8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或因偷盗造成其他较大损失等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诈骗、抢劫、窝脏、销脏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多次作案,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质按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起哄闹事,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邀约校外人员帮助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私藏或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严禁赌博。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在歌厅、舞厅、酒店等场所参与“陪侍”者,给予记过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收看、复制、传播、藏匿淫秽声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携带、藏匿或者使用易爆、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用他人帐户及密码、现金卡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有明确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衣着整洁,不准穿背心、吊带衣、吊带裙、露脐衫、拖鞋、内裤进入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礼堂等教学场所或参加集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课堂、集会上起哄、吹口哨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园墙壁上踩脚印、乱张贴、在书桌上乱刻乱画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除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外,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或其它公共设施者,除按损坏物购买价给予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院的纪律规定,不服从教育管理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旷课累计十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累计二十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三十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四十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五十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注: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一次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伪造证件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接受他人财物替其参加考试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四)组织作弊者;

  (五)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六)盗窃试题参加考试者;

  (七)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决心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六)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表现良好的;

  (七)不满十八周岁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在调查中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的;

  (三)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不按要求退、赔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邀约院外人员违纪的;

  (七)在院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过程中,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一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所在系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学生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共同处理;

  (四)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负责牵头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供相应材料或结案结论,由保卫处、学生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凡涉及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考试违纪作弊的,由教务处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凡涉及学生违反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总务处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由学生处、总务处及学生所在系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所有处分,均填写“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表”,按照处理权限上报; 

  (八)学生违纪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由系主任、学生处处长会签,涉及教务管理的由系主任、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会签后,报分管院长签字下发;学生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张榜公布;

  (九)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听取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并由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在陈述或者申辩笔记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各系在处分决定张榜公布之前,应将处分决定意见通知被处分的学生并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签收。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有三种方式:

  直接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

  邮寄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用挂号信寄给违纪学生家长,并保留挂号信存根;

  留置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学校公告栏或媒体上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使用此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得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及时复审,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受处分后,由系通知学生家长,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具体办法参照《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计算。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的,违纪行为达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条件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和享受困难补助等;处分解除之日,学生处分影响期即结束。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好,且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处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六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十二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能解除处分;

  (三)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纪,并且无迟到旷课,最近一学期各科成绩及格,且有下列表现者为“显著进步”:

  1.学期学习成绩总评在全班名次上升;

  2.积极做好事受到系及系以上或社会其他单位表扬;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受到系及系以上以上表扬;

  4.参加系及系以上的各种竞赛、文娱演出获得名次或受表彰;

  5.院系认可的其他显著进步。

  (四)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团支部提出意见,辅导员签注意见后上报系,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含留校察看)再上报学院学生处,分别按处分审批权限批准撤销相关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含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经学生处提出,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六条 对学院大专部在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山西省教育厅备案,自2009年9月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级别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